
车辆在外地因为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多种原因而损坏无法使用,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。对此,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:若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。具体操作方法是:交售车辆时,填写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,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。报废的大型客、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。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和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,申请注销登记。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当日内,审查提交的证明、凭证,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,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,然后办理注销登记,并出具注销证明。
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:
(一)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;
(二)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;
(三)因自然灾害、失火、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;
(四)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;
(五)因质量问题退车的。

机动车报废里程数
1。小微出租车司机行驶60万公里;
2、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;
3.大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;
4.租客车60万公里;
5.中小型长途客车行驶50万公里;
6.大型长途客车行驶60万公里;
7.公交客车行驶40万公里;
8.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车运行60万公里;
9.中型非营运客车行驶50万公里;
10.大型非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;
11.专用校车跑40万公里;
12、特种作业车辆、轮式专用机械车辆行驶五十万公里;
13.普通三轮摩托车1万公里,其他摩托车12万公里。